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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公布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结果,这些地区部分指标任务未完成
为落实自治区政府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政策,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导作用,激励市、县(区)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,力促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。日前,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《宁夏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考核办法》要求,对各市、县(区)2018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。
按照要求,纳入此次考核的指标共有8项,其中环境质量指标4项,包括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和可吸入颗粒物、细颗粒物、国控(区控)地表水断面水质;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4项,包括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减排指标。
根据考核结果显示:
各市、县(区)全部完成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指标任务;
西吉县未完成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任务;
中宁县未完成细颗粒物指标任务;
银川市、海原县未完成国控(区控)地表水断面水质指标任务;
中卫市未完成化学需氧量指标任务;
各市、县(区)全部完成氨氮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任务。
自2018年起,自治区实施了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,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资金兑现奖惩,采取以奖代补、奖罚并举,对完成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总量考核目标任务的予以奖励,完不成任务的予以处罚,将资金“戴帽”下达改为市县统筹使用,从而发挥财政资金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导作用,树立“谁保护、谁受益”的正面导向。
依据此次考核结果,为推动各市、县(区)提前谋划今年污染治理重点任务,组织实施好治污减排项目,完成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任务,自治区生态环境厅、财政厅及时安排下达2019年度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2亿元,其中,涉气指标考核奖补资金1亿元,涉水指标考核奖补资金1亿元。同时,按相应的奖补标准,我区对未完成考核任务市、县(区)下达处罚资金794万元,从上下级财政结算资金中扣减,处罚资金用于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、县(区)进行生态补偿。(记者 李锦 实习生 马瑶)
来源:宁夏日报客户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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